关于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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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2026年5月18日,我分局接到标题为“李先生反映业务经理马某、技术经理李某、总经理徐某的问题”的网络举报原信(网络举报件编号为BH7E3E8288780T9BA2CF;信访举报件编号为13000000000026033110017161),反映“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邢台“康某药业公司”的废气检测中,测出来的数值不达标,公司女负责人要求使用违规手法检测,直到取到合适的数值,还强迫现场采样人员重写原始采样记录。在石家庄“某医大附属医院”的废水检测中,该负责人要求中途换掉已采集的水样,命令其他工作人员修改原始采样记录,样品直接给公司实验室并出正常报告。类似事件还有,让实习生去检测现场拍个照后就走充人数,让员工在空白的原始记录上签字,在检测和实验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致使有人受伤。”问题,我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石柏南大街181号1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2285671W,法定代表人马慈,主要从事环境检测工作。该公司于2019年4月编制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5月15日由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鹿开审环批〔2019〕022号),2020年9月1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环境治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25年6月24日完成备案,备案号:202513018500000102。2025年6月24日,该公司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3001092285671W001Y,有效期:2025年06月24日至2030年06月23日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5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针对举报问题,对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纪昌庄镇讲理村康都路6号的康都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检测时,共检测6次,除第6次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2日出具编号为正环检字第W202601082号的检测报告,并保留原始检测记录外,前5次在检测不合格,未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未保存检测原始数据。同时,在该公司三楼药品存放室北侧的冰箱内发现该公司一瓶营养琼脂(NA)的批号为20230201,有效期为3年,该药品已过期。
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该单位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手续复印件、排污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该公司在石家庄“某医大附属医院”的废水检测中,该负责人要求中途换掉已采集的水样,命令其他工作人员修改原始采样记录,样品直接给公司实验室并出正常报告。”问题,为该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分别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北院区)的污水在线进行了比对监测,监测报告编号分别为正环检字第W20251264号、正环检字第W20251265号,该问题需对采样人员、送样人员、接样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进行调查,因涉及人员较多,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举报人反映的“该公司在邢台“康某药业公司”的废气检测中,测出来的数值不达标,公司女负责人要求使用违规手法检测,直到取到合适的数值,还强迫现场采样人员重写原始采样记录。”问题,为该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5日、2025年12月20日、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26日、2026年3月10日对康都药业有限公司的1台10吨生物质锅炉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检测,除第6次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2日出具编号为正环检字第W202601082号的检测报告,并保留原始检测记录外,前5次在检测不合格,未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未保存检测原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及委托合同等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的规定。
举报人反映的“该公司在检测和实验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致使有人受伤。”问题,为该单位工作人员在今年年初因操作不当,不小心将浓硫酸溅到脸上,当时该单位已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医,后期进行了妥善处理,后续的赔偿问题该单位已与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三楼药品存放室北侧的冰箱内发现该公司一瓶营养琼脂(NA)的批号为20230201,有效期为3年,该药品已过期。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我分局一是已对该企业未保存检测原始数据行为,于2026年5月25日对该公司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于5月28日对该公司受委托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于5月28日对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于5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针对该公司药品过期问题,在完善相关证据后,拟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三是对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北院区)污水在线比对监测过程中,企业负责人要求中途换掉已采集的水样,命令其他工作人员修改原始采样记录,样品直接给公司实验室并出正常报告的行为继续开展调查。
四、信息公开情况因该举报为匿名举报,我分局已于2026年6月5日将调查处理情况在鹿泉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公告栏中进行公示。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