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董佳鹏从事食品相关活动的公告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董佳鹏从事食品相关活动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冀0110刑初36号)的判决、《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董佳鹏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禁止其从事炸油条等相关食品行业的活动。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