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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鹿政函〔2021〕2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6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北物流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二届七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鹿泉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征收范围:鹿泉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与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处理后水质符合有关标准且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  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居民0.8元 /立方米;非居民1.0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如有调整,经物价部门调整后及时公布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污水处理费收费主体为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代征,并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
  公共供水企业等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由区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区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标准的制定、调整等相关工作。
  征收、代收单位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及有关财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 本办法所称“排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供水设施、自备井、自建供水设施、中水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疏干水和矿井水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鹿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鹿政〔2010〕41号)和《鹿泉市西部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鹿政〔2010〕42号)同时废止,其他本区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