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繁体版 丨 简体版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鹿泉区
文号:鹿政函〔2017〕26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7-18  来源:鹿泉区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理念,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住建、土地等相关部门,结合公建设施、道路管网建设情况,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逐步实施。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根据《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第二条: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相结合,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和城区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计划
C级以上危房、简易住房、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全部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含有D级危房的棚户区优先实施改造。
四、操作程序和改造方式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拟开发地块进行初步摸底、测算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制定拟征收的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规划、土地、住建、财政、纪检、信访等相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于非集中成片、近期无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允许产权人自行改建(扩建、翻建)房屋,解决居住安全。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
(四)对于位置偏远、压占道路红线、规划为公益用地等开发价值较低的D级危房区,不能单独改造或与周边项目合并改造
的,由区政府以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征收,也可以异地安置。
五、相关支持政策
(一)统筹规划布局
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性和可控性,减少插建,棚户区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单栋、小规模的地块不能单独改造的,可并入相邻项目一并改造。因地制宜,确实难以改造的D级危房区可适当调增容积率,推动项目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完善功能配套设施。
(二)保障土地供应
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推行政府主导拆迁和安置住房建设、形成的净地公开向社会出让。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应当办理划拨形式土地使用证,安置住房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于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要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地块,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三)强化房屋征收
C级以上危房和已经纳入我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D级危房应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资金支持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区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财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除国家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可统筹使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特别是难以改造的D级危房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资金补助规模,用于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要加强资金监管,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3.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作用。利用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承接棚户区改造融资具体工作。区政府要注入资金、非公益性资产等资源,增强平台项目运作能力。对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可搭配建设一定比例商品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改造与开发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专项信贷资金,由成立的中介平台按政策向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推进项目建设。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6.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筹集社会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7.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优惠政策
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安置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区财政部门应明确收费减免的具体科目和优惠幅度。
2.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3.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根据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情况,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在现有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由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区政府可对相关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供电部分,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按照普通住宅小区整体收费标准的70%收取。除此之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4.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区政府成立鹿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兼任组长,加强对全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改造工作;负责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棚户区评定、监督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棚户区项目的立项核准;区住建局、发改局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区规划分局负责棚户区项目的规划审批;区国土局负责棚户区项目的土地收储与供应、指导城中村改造和房屋权属登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与收费减免,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区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棚户区融资平台的功能作用,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展经营范围,实现多元发展。区财政制定土地收益分账管理办法,保障土地收益返还平台公司后继续用于棚户区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三)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信贷资金应遵循“统贷统还、专款专用、分责还款”的原则,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要加强对各级平台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规、有效使用。
(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施工现场信息公示栏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鹿泉区城市棚户区评定办法
2.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申报程序
3.鹿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附件1:
鹿泉区城市棚户区评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列情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该区域列为城市棚户区:
1.经房屋安全鉴定属于C级以上危险住房;
2.房屋抗震能力低下,抗震性能达不到《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
3.房屋结构简易、低矮破旧的城中村;
4.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无集中供热、供气等,消防隐患大。
附件2:
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申报程序
1.将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报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城中村改造的由辖区乡镇政府申报;涉及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组织申报;属于国资委管辖的,由国资委组织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1)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申请书;
(2)房屋征收计划、征收范围图(城中村项目提供区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改造计划,改建项目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建意见书);
(3)居民改造意向调查报告;
(4)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关于开展城市棚户区评定的通知,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定,出具《城市棚户区评定报告书》。
3.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情况进行研究,符合城市棚户区评定条件、居民同意改造户数占项目总户数90%以上、项目进度基本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要求的,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原则上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达到开工条件的,计划废止。
附件3:
鹿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为军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黄晓勇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王彬奇区财政局局长
王彦龙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建军区国土局局长
白毅区公安局政委
杨贵生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温志刚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杨卫海区住建局党组书记
齐向前区发改局局长
崔玉斌市规划局鹿泉分局局长
白风强市环保局鹿泉分局局长
高明芳区信访局局长
吴树存区国税局局长
白雪峰区地税局局长
王文强 获鹿镇镇长
武立军 上庄镇镇长
赵振国 铜冶镇镇长
张彦会 大河镇镇长
宋兵跃 山尹村镇镇长
晋日欣 寺家庄镇镇长
马然 宜安镇镇长
赵增军 李村镇镇长
封永利 黄壁庄镇镇长
王士凯 白鹿泉乡乡长
李万里 上寨乡乡长
于彦国 石井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卫海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