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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
文号:〔2020〕—54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0-06-20  来源:鹿泉区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泉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鹿泉区残联儿童康复救助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二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鹿泉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济困难家庭
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冀政字〔2018〕59号)《石家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石政规〔2019〕3号)《鹿泉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鹿政规〔2019〕2号),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利,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的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坚持“救小、救早”,积极开展低龄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加强各级统筹,全力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中:“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的要求,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适用于本办法,可以申请救助。
第四条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进行基本康复服务支出的残疾儿童。
第五条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认定主要依据其特殊群体因素(儿童残疾),其家庭属于支出型经济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其父母双方平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界定。
第六条 申请经济困难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三)区残联按照其提交的父母双方收入证明经对比审核批准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四)由于涉及残疾儿童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再公示结果。
第七条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分工协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八条本办法由鹿泉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作为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补充,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同步有效。
附件:鹿泉区经济困难家庭残儿童认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