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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
文号:鹿政办函〔2019〕46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27  来源:鹿泉区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二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5〕71号)、《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5〕119号)、《石家庄市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转发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通知>》(石卫基层〔2019〕5号)、《石家庄市卫健委、财政局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的通知》(石卫基层〔2019〕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进程,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服务功能,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解决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维护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二、基本运行经费补助范围
(一)凡在鹿泉区内登记注册并经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集体(或国有)产权的且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纳入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改革范围的村卫生室。
(二)对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
三、基本运行保障项目
(一)优先将维持村卫生室正常运行的基本费用纳入财政保障,包括:电费、水费、取暖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费、网络费、医疗责任险和医疗设备计量检测费。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资助符合补助范围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资金管理
(一)区卫健局申请财政资金,对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不低于500元、在岗未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为其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给予补助,资助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直至其年满60周岁。
(二)区人社局将乡村医生缴纳养老保险的明细反馈至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将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发放至村医手中,确保资金专项使用,保障乡村医生的保险权益。
(三)区卫健局收到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根据村卫生室实际情况统筹使用,总额度不变情况下提高资金使用率,资金应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区卫健局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定期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对维护村卫生室正常运行的基本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与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四)区卫健局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虚报和冒领,对不能常年坚持在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及不能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的村卫生室,要酌情或全部扣发基本运行补助经费。如发现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补助作为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落实资金投入。区卫健局、财政局、区医保局要不断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区卫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尊重村医、爱护村医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村医的教育和引导,进一步提高村医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鹿泉区切实深化改革落实村卫生室长效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鹿政办〔2016〕11号)文件自2020年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