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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运鸿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为案
2026-09-08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交罚罚决字〔2026〕000158
当事人:河北运鸿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K44R272F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北运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冀A31057号货运列车、冀A57893号货运列车,于2026年8月21日在霍寨高速口桥下辅路因违法超载运输被查处,车货总质量均超过100吨。该道路运输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78项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78项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4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河北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1:本缴款码10日内有效,如果当事人选择现场扫码缴费,为避免产生重复订单,此处可不生成缴款码
2:本缴款码仅适用当事人线下自行办理缴费(银行办理或手机银行app)使用,如果当事人最终选择使用执法系统扫码缴费,《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显示缴款码与当前缴款码无关。
3、至河北银行鹿泉支行,账号01761000000003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