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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运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冀AU3873车辆经非现场检测设备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案
2026-09-02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交罚罚决字〔2026〕000152
当事人:河北运鸿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K44R272F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北运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冀AU3873车辆于2026-06-20 16:47:37行驶通过石家庄市井陉县宜微线1号检测点,系统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货车(车货总重不能超过49000千克),车辆总重量为84600千克,超载35600千克,超限率72.65%。经调查核实,河北运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冀AU3873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行驶 。证据有电子数据(货运车辆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单)、书证(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车辆运输信息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996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