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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卫刊驾驶冀A906AX货运车辆污染公路案
2026-07-21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交罚罚决字〔2026〕000091
当事人:司卫刊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7月16日司卫刊驾驶冀A906AX货运车辆在国道G234存在带泥上路,污染公路行为。经核实,该违法行为是首次,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且当事人没有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较重等级。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项规定, 决定给予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