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振东石化有限公司冀A5302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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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6〕000084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振东石化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755493704J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7月9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服务中心移送石家庄市振东石化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此次运输的危险货物运单,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调查核实,石家庄市振东石化有限公司冀A5302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由于这是石家庄市振东石化有限公司2026年度初次违法被查处,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6项,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书证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6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处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