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KK295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案
2026-01-20
浏览次数:1
打印
打印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6〕4号
当事人:河北兴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CGCQKR8F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北兴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KK295于2025年8月27日22时10分49秒经过石家庄市元氏县107国道1号检测点(G107 K345+800处)时经称重设备检测:车货总重61.45吨,车货总限重49吨,超限12.45吨,超限率25.41%,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经调查核实,河北兴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KK295已构成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以上事实由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8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