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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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156号
当事人: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0098074680D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4日,侯振涛接万合出行平台派单后,驾驶冀ADF1589车辆拉载乘客从鹿泉区君乐宝酸奶文化馆到西王生活区东区。经调查,万合出行平台提供服务车辆冀ADF1589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70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裁量阶次为轻微等级。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70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