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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逾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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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的通知
2025-05-30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校验,以下医疗机构逾期未向我局申请校验,请于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名单

 

                    

 

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应校验日期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医务室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山前大道573号63栋

2025/5/15

河北罗德智美健康咨询公司医务室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碧水街81号军鼎科技园A5-503(1-7号)

2025/3/29

石家庄市鹿泉区实验初级中学医务室

鹿泉区实验初级中学内

201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