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xx镇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xx镇xxx村x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10时许,翟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x号楼楼下车棚,盗窃一辆白色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将该车售卖。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现场照片以及翟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翟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