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大宋楼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188013018512D6001
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大宋楼村
法定代表人:刘华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7月6日,本局收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医疗保障局推送的《线索移送函》根据国家医保局推送的疑点数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大宋楼村卫生室存在违规线下采购药品、使用医保回流药品、违规结算等问题。2026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大宋楼村卫生室现场检查,未发现移送函涉及药品(通心络胶囊和复方丹参滴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移送函中涉及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2026年7月2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同村患者去世后,其子将老人生前服用的18盒(通心络胶囊11盒,复方丹参滴丸7盒)让村卫生室代为销售,当事人负责人王立冬将药品收下,销售完之后现金结算。当事人无法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医疗保障局推送的《线索移送函》相关材料:当事人于2026年2月24日至3月29日销售完18盒药品,其中通心络胶囊26.38元一盒、复方丹参滴丸22.18元一盒,销售金额445.44元,违法所得共计445.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药品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
证据三:石家庄市鹿泉区医疗保障局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违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案件来源;
证据四:码上放心平台录像一段,证明购进药品为可追溯药品。
证据五: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系统平台截图,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证据六: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本局已于2026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73号。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并通过查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系统平台,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初次违法购进药品,且涉案药品的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13,适用情形:减轻,裁量因素:1.初次违法购进药品,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0.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0.25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5.44元,2.罚款1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号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银行账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