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鹿市监不罚〔2026〕47号
当事人名称:鹿泉区沧家老灶火锅鸡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9L5WA9B;
经营者:王君贺;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鹿泉区西部峰景12号楼底商一楼;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301100011634;
许可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6年5月20日,本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鹿泉区沧家老灶火锅鸡店存在超许可项目现场制作冰激凌、酸梅汤等问题,并提交举报信、消费凭证、网络截图等证据材料。2026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内摆放冰激凌机、酸梅汤机设备,现场未发现正在制作的冰激凌、酸梅汤成品,当事人称已经停止制作上述食品,本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2026年7月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202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君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本案未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当事人鹿泉区沧家老灶火锅鸡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仅核定“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自制饮品、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当事人于2026年年初采购冰激凌机、酸梅汤机,在经营过程中于店内现场制作冰激凌、酸梅汤,免费向就餐消费者不限次提供,当事人持有相应原料采购票据、进货记录;现场未发现冰激凌、酸梅汤对外有偿销售行为,未查见售价标注、销售台账及收费记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停止制作冰激凌、酸梅汤等食品,相关设备处于闲置状态。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经营期间无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自制冰激凌、酸梅汤的制售活动,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信及举证材料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冰激凌机、酸梅汤机以及现场检查时已停止制作冰激凌、酸梅汤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涉案违法行为;
5.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置设备、现场制作冰激凌、酸梅汤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停止制作及整改的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无同类行政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不罚告〔2026〕36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本局认为: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和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冰激凌、酸梅汤向就餐消费者提供,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从事自制饮品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该案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冰激凌、酸梅汤系免费向消费者赠送,未收取费用;现场检查时已经主动停止制作、提供涉案食品;经查询无行政处罚及同类违法记录,属于初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现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对应《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超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发现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即刻停止无许可、超范围制售自制饮品和冷食类食品行为,彻底清理店内所有及违规经营相关物料,杜绝擅自加工、售卖各类冷食类食品。
二、建立常态化资质与经营范围自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核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项目,定期排查经营行为,严禁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
三、完善餐饮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许可范畴,如需经营凉菜、冷食类食品,须按规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及专项许可手续,配齐凉菜专间、消毒设备等合规设施。
四、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熟知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明确超范围经营的违法后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