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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62号 鹿泉区德昌居熏肉焖面馆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09-10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62号

当事人:鹿泉区德昌居熏肉焖面馆;

经营者:姚伟;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新凯路中段中医院对面;

身份证号:******************;

2026年7月27日,本局接到淘宝闪购平台推送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新凯路中段的熏肉焖面馆(鹿泉区德昌居熏肉焖面馆)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展日常经营,现场两名工作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登记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检查时当事人办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已经到期。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7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0号)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案发当日已经完成登记证换发,危害后果已经消除,证据已经完整固定,未对涉案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7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姚伟进行询问调查。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姚伟经营鹿泉区德昌居熏肉焖面馆,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编号2130185002459),该登记证登记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当事人知悉登记证到期前应当申请延续,于2026年6月中旬在鹿泉区获鹿镇行政许可大厅申请办理延续申请业务并通过现场核查,2026年7月24日当事人到许可大厅询问办理进度,工作人员才告知还需要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当事人收到告知后立即补正材料,于2026年7月27日下午取得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自2026年6月28日登记证到期至2026年7月2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下,持续开展小餐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该期间经营场所硬件条件、布局和设备均未发生改变,现场核查通过,无食品安全隐患,无消费者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举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属于小微个体小餐饮,无规范完整财务账簿、进销货及营收凭证,经本局充分开展调查,无法调取到能够准确核算该时间段经营收入的客观证据,本案违法所得数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姚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现场经营状态、就餐人员、工作人员、证照悬挂及登记证已过期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办理登记证延续的完整过程、登记证过期后继续经营、案发当日取得新登记证、无违法所得的陈述;

5.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登记证登记信息、有效期、发证时间;

6.新取得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27日下午完成换证;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无同类型食品安全违法处罚记录;

8.送达回证等文书材料,证明文书送达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当事人都已分别签字确认。

2026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66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持有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继续从事小餐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五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三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之规定,属于未取得有效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无拒不办理延续登记的主观故意,先后两次主动到政务大厅申请延续登记,因窗口一次性告知不到位造成证照办理流程延误;经营场所硬件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现场核查已经通过,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无相关投诉、无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在检查当日即完成全部补正并取得新登记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全部事实;本案经充分调查,因当事人为小微个体小餐饮,无规范完整财务账簿及营收凭证,违法所得数额无法认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0号)一般适用情形,当事人主观过错低、积极主动改正、危害后果已经消除、证据已完整固定,对用于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予没收上述财物;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持有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继续从事小餐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五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三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鉴于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依据冀市监规〔2022〕10 号文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精神,结合裁量规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不予没收违法所得、不予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鹿泉支行,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