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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69号鹿泉区麦多多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操作案
2026-09-18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69号

当事人:鹿泉区麦多多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中山西路981号丽秀园小区底商7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C1DHLC96             

经营者:靳新苗                           

身份证号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5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查看店铺名称“汤客母美式牛肉汉堡(上庄店)”,公示的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中山西路981号丽秀园小区底商7号商铺,本局执法人员于于2026年8月5日到该地址开展实地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实际经营地址与外卖平台店铺公示地址一致,悬挂门头牌匾为“汤客母美式牛肉汉堡”。2、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有加工操作设备。3、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名称:鹿泉区麦多多餐饮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并在店内进行公示;现场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现场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煎鸡蛋,当场无法出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立即停止从事食品加工操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等相关工作,在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7日再次到达鹿泉区麦多多餐饮店,发现该店有1名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油煎肉饼和鸡蛋),但仍未出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称已经办理但还未取得。本案于2026年8月7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事汉堡制售,主要是做美团外卖销售,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聘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制售,因两名员工向当事人经营者请假,在2026年8月4日店内无人上岗,当事人经营者临时到店进行食品加工销售,但未持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称因店员请假仓促未来及招人,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者已在2026年8月5日去办理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但未取得,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者在2026年8月7日离开工作岗位。在调查中未发现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6年8月5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操作的事实。

3.2026年8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操作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操作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9月9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70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操作的事实。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操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