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68号
当事人:鹿泉区光曜商贸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聚才街龙珠东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DYAM0Y4E
经营者:司光泽
身份证号码:********************
本局通过12345平台收到投诉举报,诉求人反映2026年6月8日通过抖音平台在鹿泉区光曜商贸行开设店铺购买的腌肉,消费金额99.9元,收到商品后发现包装标签与网店标注不一致,认为存在虚假宣传。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2日到达鹿泉区光曜商贸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现场有2名从业人员,均持有人员健康证明,在场所内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2、经营场所内放有直播设备,当事人称其在抖音平台开设了账号和店铺,账号名称:遇香岭®土猪腌肉,账号关联的店铺:西山农家小店,抖音平台公示的资质证照为鹿泉区光曜商贸行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3、店铺内销售的“¥99.9 传统灵寿腌肉 五花偏瘦 买3斤送1斤到手4斤纯肉散养土猪肉地方名吃”已销售1674。商品链接中产品参数标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23120207766、生产企业名称:黑龙江省满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灵寿风味腌肉、生产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五东路东直路商服栋(广盛家园8号楼4-5商服)、产品标准代码:GB/T235896,等信息。4、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 产品名称:灵寿风味腌肉、执行标准:GB/T235896、生产企业:鹿泉区光曜商贸行、生产企业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聚才街龙珠东巷1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11301100020075,等信息。5、当事人称现已经将抖音店铺内销售商品的产品参数进行了修改。2026年6月2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实体小作坊,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仅销售预包装备案凭证,在抖音平台设立店铺(名称:西山农家小店),店铺公示的资质证照是鹿泉区光曜商贸行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店铺主要销售“腌肉”。当事人在2024年注册的抖音店铺,销售的商品页面“腌肉”产品参数标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23120207766、生产企业名称:黑龙江省满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五东路东直路商服栋(广盛家园8号楼4-5商服),实际产品是当事人加工制售的,产品上张贴标签标注“生产企业:鹿泉区光曜商贸行、生产企业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聚才街龙珠东巷1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11301100020075,当事人称在2026年4月30日在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前,是委托黑龙江省满乐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签订的委托加工分装合同(期限2026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标注的产品参数与代生产厂家信息一致,在取得食品小作坊登后,开始销售本作坊制作的“腌肉”,但未将产品参数进行修改。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6月22日该产品,销售了1单,并进行了退货退款,当事人提供了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仅销售预包装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提取当事人抖音店铺公示资质证照照片1张、抖音店铺照片3张、销售的“腌肉”产品图片2张,产品标签1张,证明当事人网上销售的食品刊载的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事实。
3.2026年6月22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网上销售的食品刊载的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事实。
5. 当事人在抖音店铺销售记录1张,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食品刊载的信息来源。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等。
2026年9月9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69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网上销售的食品刊载的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3月18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一)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3月1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3月18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网上销售的食品刊载的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3月18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3月1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