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67号
当事人:鹿泉区琳娜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石柏南大街理工职业学院商业街1-B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KDA7QM4H
经营者:戎亮
身份证号码:*********************
2026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鹿泉区琳娜餐饮服务店(门面为皇尚金黄焖鸡)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并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公示;2、该店经营面积为20平方米;3、店内有一名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4、后厨操作间内地面有水渍,操作台有废弃物,桌面上放有正在解冻的“新东大®锅包肉”两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60429A01;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代号:SB/T10379;生产商:濮阳市东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南乐县产业聚集区永乐路南侧;电话:15139362858。经营者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食品原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本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26年6月23日前改正。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4日再次到达该店进行复查发现操作台上有正在解冻的“新东大®锅包肉”一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60429A01;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代号:SB/T10379;生产商:濮阳市东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南乐县产业聚集区永乐路南侧;电话:15139362858。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仍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2026年6月24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在美团平台开设外卖店铺名为皇尚金黄焖鸡,外卖店铺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原料“新东大®锅包肉”从鹿泉区奕家商行进购,可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食品原料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该批次食品原料进购时间无法确定,进购1箱,一箱8袋,*元。在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原料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未保持加工操作环境卫生清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2026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环境卫生整改完成,但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该批次食品原料出厂检验报告,证明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锅包肉)为合格商品,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9月7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72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局提出听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