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6〕46号
当事人:鹿泉区老邢水产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DWYQH0W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冻品交易区9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环环
身份证件号码:130***********0527
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12315投诉单,投诉人反映鹿泉区老邢水产销售部销售过期鸭脖,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过期六和鸭(6)根脖的外包装影像资料,包装上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240918019、20240919011,保质期12个月。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鹿泉区老邢水产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人提供的销售普通发票(票号:2026071400356、2026071500330)及过期食品六和鸭(6)根脖的外包装影像资料,当事人确认销售票据、所售过期鸭脖为当事人店铺所售;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雨润市场东冷库2201室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冷库南侧发现产品名称为鸭脖(6)的货物25件,生产厂家为山东中新食品集团,均未超过保质期,箱身上均贴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专用标志标签。2026年7月2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7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因当事人涉案鸭脖出货地为中储石家庄物流有限公司,且投诉人经营店铺栾城区鲜其卤餐饮店均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2026年7月20日我局向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2026年8月3日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协助调查内容进行回复,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长期从厂家莘县新希望六和清思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六和”牌鸭脖及其他鸭肉产品,最近批次从厂家进货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随货物附有检验检测报告、进货单、厂家营业执照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6年7月1日当事人客户“无极赵款”退货“六和”牌过期鸭脖3件,2026年7月3日当事人客户“无极赵款”退货“六和”牌过期鸭脖1件,经当事人核实“无极赵款”于2026年7月1日退货的3件“六和”牌过期鸭脖当事人业务员做了退货单,“无极赵款”于2026年7月3日退货的1件“六和”牌过期鸭脖当事人业务员因疏忽未做退货单,客户“无极赵款”真实姓名为***,退货的4件“六和”牌过期鸭脖批次为20240918019、20240919011;当事人于2026年7月14日、15日共向栾城区鲜其卤餐饮店销售“六和”牌鸭脖11件,其中包含“无极赵款”贾少娟退货的4件过期“六和”牌鸭脖,“六和”牌鸭脖进货价**元/件,销售价格40元/件,销售“六和”牌过期鸭脖的涉案金额为160元。当事人在本次销售“六和”牌过期鸭脖后积极与投诉人联系协商解决过期鸭脖问题,且在本次销售“六和”牌过期鸭脖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此外,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此前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到投诉并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已将经营场所包括所有存储冷库进行全面清理,并完善货物入库登记制度,有效预防再次出现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储存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复函及附件复印件1份,“无极赵款”***自述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无极赵款”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鸭脖的出处、数量、货值金额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不罚告〔2026〕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食品经营中的风险点;
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