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崔云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86号楼南段底层门脸
经营者:崔云飞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美团外卖入网餐饮商户专项检查。当事人线上店铺名称为锅盔酸辣粉(军城港湾店),实体经营地址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86号楼南段底层门脸。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两名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店内墙上菜单上有“鲜肉锅盔、极品牛肉锅盔”。“鲜肉锅盔”中的鲜肉原料为猪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货架及冷藏柜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牛肉,冷藏柜中有猪肉馅。当事人2026年6月7日从石家庄市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的大红门购进后,在店内制作调理成猪肉馅。可以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在2026年6月14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肉类制品进行复查,现场猪肉馅是2026年6月14日从石家庄市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大红门购进的猪肉,自己加工成猪肉馅。可以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6月15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肉类制品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菜单中有“鲜肉锅盔”与“极品牛肉锅盔”,现场未发现牛肉。其中鲜肉原料为猪肉,猪肉购进日期为2026年6月7日,共购进5斤制作成猪肉馅,可以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无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6月14日之前完成整改。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猪肉馅进货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可以提供动物检疫证明,仍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 2026年6月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2026年6月1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猪肉为合格商品。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65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向阳大街,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号。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9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