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51号
当事人:鹿泉区志伟烧鸡烤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E5E6F21M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税务所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志伟
身份证号码:***************
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鹿市监责改【2026】1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前进行改正。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复查,当事人现场仍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本案于2026年4月2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2026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进行肉制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当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及所销售鸡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进货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出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鹿市监责改【2026】1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前进行改正。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复查。当事人现场未进行食品制售经营活动,仍无法出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经查,当事人现场制售的生鸡腿是于2026年4月16日从鹿泉区***商店处购进,以**元的价格购进了1件,共5公斤,以3元一个的价格于当天全部售完,共卖出117元。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24日立案期间,当事人未进行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17元。当事人于2026年5月12日向经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备案并领取了小摊点备案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事实;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鸡肉的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鸡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接受并签字,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鹿泉区志伟烧鸡烤鸭店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版)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至本局作出调查终结时,《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已废止,《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予以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未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1、逾期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百九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较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2、罚款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 并到石家庄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