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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49号 鹿泉区运方小吃店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07-22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49

 

当事人:鹿泉区运方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DY2UU99Y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徐家庄村新开路与植物园街交叉口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雅凤

身份证件号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9日来到鹿泉区运方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并在店内进行公示;2、现场2名工作人员无法出示人员健康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2026年3月27日再次到鹿泉区运方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2名工作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2026年3月27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近期工作忙,忘记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健康证明,截至复查当日,2名从业人员仍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未按照责令要求落实整改。在调查中未发现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关系

2.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一份分别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710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55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至本局作出调查终结时,该条例已于2026年5月1日施行修订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修订后的条例对该违法行为处罚较轻,本案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72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