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47号
当事人: 石家庄国瑞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5MA0974AU3B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东郭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宋爱国
身份证号码: ******************
2026年1月26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2026】4-009号),附:举报石家庄国瑞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签不符的举报信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风险监测检验报告(No:GZA202600329F)(食品名称:拉皮(非即食),生产日期:2026-01-05,规格型号:240克/袋,商标:石鑫国瑞).交办函中将2026年1月5日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一并转交给了我局,2026年2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2月10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2月1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2026年3月24日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了询问。
2024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库、包材库等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于停产状态,成品库内均无产品,包材库内发现拉皮产品新版内包装袋198.6公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宋爱国提供了拉皮新版内包材收据及进货查验记录。2024年2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涉案拉皮产品原料(出入库)记录、领料单、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销售票据、所使用的原料的进货票据等;涉案粉条产品(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6日)的原料(出入库)记录、领料单、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及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当事人生产的标签上标注了马铃薯淀粉(实际未添加)的拉皮(非即食)产品一共15批次,对其中一批次尚在保质期内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没有召回已售出产品。在2026年1月5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粉条(土豆粉)车间堆放还没入成品库的粉条(土豆粉)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6日,是生产经理在粉条(土豆粉)打码的时候因为操作不当将打码机的日期弄错没有认真核对的原因。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1月5日生产的拉皮(非即食)和错误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6日粉条(土豆粉)及标签标注了马铃薯淀粉的拉皮包装袋的不合格处理记录。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拉皮(非即食)产品标签标注了马铃薯淀粉,实际生产中未添加马铃薯淀粉,自2025年8月份开始至今共生产了15批次,共计3750kg,其中销毁了150kg,剩余3600kg已全部销售到大河和石家庄怀特市场,销售价:*元/kg,涉案违法货值金额9000元,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原料金额:木薯淀粉:*元×2370公斤=****元,硫酸铝铵:0.001*元×1875克=*元,冰醋酸:0.00**元×6250克=*元,违法所得672元(涉案违法货值金额减去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原料金额)。当事人将2026年1月5日生产的粉条(土豆粉)生产日期错误标注为2026年1月6日的粉条(土豆粉)共计150kg,尚未销售已全部销毁,销售价:**元/kg,货值金额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市局转来案件线索交办函【2026】4-009号及相关的材料,证明当事人2026年1月5日生产的拉皮(非即食)产品中未检出马铃薯淀粉,2026年1月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粉条车间存有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6日粉条(土豆粉)。
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产品库存情况,内包材库存情况。
3、检验结果告知书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
4. 询问笔录二份 ,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不合格原因 。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权限。
6、涉案拉皮(非即食)产品(未添加马铃薯淀粉)原料(出入库)记录、领料单、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销售票据、所用原料的进货票据、召回公告、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等 ,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拉皮(非即食),实际未添加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数量、批次情况、销售情况及召回情况、不合格品处理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7、涉案粉条(土豆粉)产品原料(出入库)记录、领料单、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销售票据、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粉条(土豆粉)的生产数量、销售情况、货值金额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8、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 。
9、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7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自2025年8月15日至2026年1月5日期间将近5个月生产的产品标签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将近5个月,不合格产品售出后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且发出召回公告后未能全部追回。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 “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72元,2、罚款19000元整。
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产品积极销毁尚未售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 “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72元;2、罚款6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 并到石家庄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7月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