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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27号鹿泉区源鑫食品商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2026-05-25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鹿泉区源鑫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振岗路工业园老王府车间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BN3J188W              

经营者:王金辉                           

身份证号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日到达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振岗路工业园老王府车间内“鹿泉区源鑫食品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作坊配货库冷冻库放有(1)加工包装好的成品肉酱(熟)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3月8日,制作商:鹿泉区源鑫食品商行;(自行加工成品)(2)火锅鸡块(成老灶定制)包装好的箱子,打开内放有分割包装好的自制调理鸡块;(3)进购的原料“和鸣鲜鸡”鸡产品;(4)非该作坊生产加工生产的需配送货的食品(面筋串 生产商:无极易航瑜面制品厂,香豆腐 生产商:四川全亿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粗加工操作间放有待分割加工的“和鸣鲜鸡”鸡产品,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分割。3、热加工操作间内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地面有积水,明沟有残渣,未及时清理。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将成品、原料及非本作坊加工生产的食品进行区分存放,进行环境卫生清洁,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鹿泉区源鑫食品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配货库冷冻库中仍存放有进购的原料“和鸣鲜鸡”鸡产品和非该作坊生产加工生产的需配送货的食品。2、原料冷冻库中,地面有肉制品残渣已冻结,有卫生死角,并存放有分割包装完成的“手切自制调理鸡块”和肉类原料。3.分割机上有食品(肉类制品)的残渣,未及时清理。4、热加工操作间内设施设备下有卫生死角、明沟有残渣,未及时清理;墙体有锈迹破损。5、加工操作间内仍有5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当事人问题未进行整改完成,问题依旧存在,但仍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本案于2026年4月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在2026年4月2日检查中发现1、配货冷冻库放有自产成品、生产原料和非本作坊生产加工的外来食品进行混放贮存,未实行分区分类存放;2、生产加工场所存在卫生保洁不到位的问题,本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告知立即将成品、原料及非本作坊加工生产的食品进行区分存放,进行环境卫生清洁,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局在2026年4月3日开展复查检查时,发现1、配货冷冻库放有自产成品、生产原料和非本作坊生产加工的外来食品进行混放的情形;2、生产操作场所卫生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且当事人已在未完成整改、现场不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条件,擅自开展食品加工操作,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知晓整改要求,其主观上对食品贮存、卫生整改有提升意愿,但未及时落实到位。在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其加工食品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2.2026年4月2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保持加工操作环境卫生清洁和成品、原料及非本作坊加工生产的食品进行混放的事实。

3.2026年4月3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环境卫生问题、成品、原料及非本作坊加工生产的食品进行混放未进行整改,问题依旧存在,仍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加工操作环境卫生清洁和成品、原料及非本作坊加工生产的食品进行混放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5月15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31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6年4月2日,是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仍适用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进行定性处罚。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应当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十)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应当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较轻“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