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29号
当事人:鹿泉区欣天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DPRX25E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方台村西苑街西兴九巷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铎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美团外卖平台网络餐饮经营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砂锅米线(打卤面)其实体经营场所内未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2026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场所内未见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2026年4月15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吧台墙上悬挂了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但当事人未悬挂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协助其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2026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悬挂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称“拿原件进行复印后忘记重新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3.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30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悬挂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至本局作出调查终结时,该条例已于2026年5月1日施行修订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修订后的条例对该违法行为处罚较轻,本案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悬挂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七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二百元罚款。
罚款数额固定,无裁量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悬挂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向阳大街,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