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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25号 鹿泉区谦舜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05-22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25

当事人:鹿泉区谦舜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EU76TF14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鲜活大厅西区9025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

身份证号码:*************

2026年3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鹿泉区谦舜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进行牛肉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当场只出示了所销售“牛肉”的《动物检疫证明》,无法当场出示所销售“牛肉”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鹿市监当罚【2026】28号)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鹿市监责改【2026】1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前进行改正。2026年3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鹿泉区谦舜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第二次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进行牛肉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当场能出示所售“牛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当场出示所销售“牛肉”的上级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2026年3月25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询问了解,当事人销售的“牛肉”从石家庄市藁城区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3月11日所售批次牛肉是3月10日购进的,3月25日所售批次牛肉是3月24日购进的,两次购进价格均为***元/公斤,两次共购进牛肉***斤;当事人清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进货交易现场当事人见到过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资质,并在进货时向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索要过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现场进货交易时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仅向当事人提供了购买批次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货付款方式为手机支付,能够提供手机支付记录,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开具进货交易的票据,在本局执法人员第一次监督检查后当事人曾多次向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索要其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等材料,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当事人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所售“牛肉”上级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牛肉”的来源及履行进货查验的方式经历;

4.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购进牛肉时,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因经营场所面积较小,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期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我单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且没有发现其它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较轻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予以较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银行账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