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处置工作流程(试行)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处置工作流程(试行)
打印一、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以下统称举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策法规股依照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处置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二条 政策法规股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坚持“有报必接”,落实“首接负责制”,由案件接报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分转、督办、审核、反馈、奖励、归档等环节各项工作,应全程留痕,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实行闭环管理。
二、举报接收
第三条 举报接收渠道包括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或者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等途径或上级转入、“12345”热线电话转入、电子邮件接收以及来电、来信、来访等。
第四条 举报接收的范围包括: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涉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后不予分转处置。
(一)不属于我局接收范围的举报。
(二)举报人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无具体的举报内容,缺乏有效证据线索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三)举报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介入处理的。
第六条 不予分转处置的举报,举报接收人员应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举报人,不能当场回复举报人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因匿名等原因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七条 涉及我局接收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如消防、道路交通(船舶)、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工程、民用爆炸物品、油气管道、电力能源、危废处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超范围)、铁路、民航、科学研究实验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八条 符合接收条件的举报,予以接收,由接收人员负责办理登记后进入后续程序。
第九条 举报人需要了解举报奖励相关政策的,举报接收人员应予告知。举报人要求匿名举报的,应提醒其提供可准确辨识举报人身份的信息或方式。
三、分转处置
第十条 举报接收后,政策法规股根据举报信息,填写《举报事项处置阅批卡》(见附件1),对举报提出拟办建议,呈报局主要领导阅批后分转局各主管领导,局各主管领导依据职责权限自行安排所属股室、大队承办处置。
第十一条 举报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呈报主管局领导(工作时间接收到的举报呈报主管举报工作的局领导,值班期间接收到的举报,呈报带班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阅批,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迅速分转处置。
第十二条 经局主要领导阅批分转后的举报案件,如果局分管领导对分转的举报案件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意见和依据,于一工作日内直接反馈局主要领导重新阅批分转,逾期视为受理承办,负责核查的股室、大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接。
第十三条 举报涉及多部门的,仅分转属于我局接收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四条 分转乡镇、部门处置的举报,可采用发文、发函等方式分转。
第十五条 正在核查的举报又被不同举报人反复举报的,接收人员应及时通知核查承办单位,提醒其在核查时予以重视。
四、 承办督办
第十六条 核查承办股室、大队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除紧急情况外,自接收分转之日起,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在20日内办结,一般性安全生产违法问题举报在30日内办结,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在60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举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核查的,核查承办股室、大队应向其主管局领导提交核查延期申请,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股有权对承办股室、大队未按要求及时核查处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必要时责成核查承办股室、大队书面说明情况或约谈核查承办股室负责人。
五、结果反馈
第十九条 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分转的举报,由核查承办股室、大队负责向政策法规股书面反馈处置结果,主管副职和股室负责人在文字资料的适当位置签字。
第二十条 核查承办股室、大队提交的举报核查办理情况说明,应对该举报是否属实做出明确结论,并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对该举报是否应予奖励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核查承办股室、大队在核查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或者举报人在核查中咨询举报进展,由核查承办股室、大队直接与举报人联系沟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政策法规股分别负责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论后,举报人存有异议或持反对意见的情形,由核查承办股室、大队直接与举报人联系解决处理。
六、奖励兑现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根据核查情况,提交奖励说明,报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单》(见附件2),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局财务审批程序申请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石应急〔2023〕3号)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资金。
七、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举报材料于结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接收举报股室负责进行整理、装订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举报档案按照保密资料存档,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八、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举报接收、承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一)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网络IP等个人信息。
(二) 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
(三) 不得泄露上级机关、政府其他部门及本单位领导关于举报工作的交办函、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原件和复印件等。
(四) 不得泄露本部门的举报记录台账、转办函稿等材料。
(五) 现场核查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需要保密的有关举报内容。
(六)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新闻媒体等单位提供有关举报的相关信息和查处情况。
(七) 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举报人领取奖励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八) 其他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举报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 本人是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举报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四) 按有关规定其他应该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举报工作相关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干涉或阻碍调查处理工作的,报局机关纪检组处理。
九、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流程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批准之日起在区局范围内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