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复议石家庄市自规局鹿泉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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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5〕37号
申请人:谷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号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关于<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函》和《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关于谷永军、张俊义、马增录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移交函》;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重新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查处结果。
经审查,申请人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