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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3-02-24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为优化改善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尽量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3年2月24日至3月26日;
  4.有关意见,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3月26日17:30前反馈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11-82016017
电子邮箱:lqqbzk@163.com
  邮寄地址:(收件人:孟子建 邮码:050200)。
附件:《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力度,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鹿泉区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据此评估土地价格,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土地受让人意愿,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两房中心)申请变更配建方式,经区两房中心同意后,按照住宅用地出让总价款的8%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宗地中既有住宅用途又有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住宅用地面积占出让宗地面积的比例计算)。
列入我区房地产专项整治及解遗范围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市政府下达我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由区城投公司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完成并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区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给予资金、土地支持。
(一)建设资金筹集
1.鹿泉区范围内,新出让商品房项目土地增值收益。
2.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已出让地块、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向区两房中心提出变更配建方式申请,经区两房中心同意,一次性向区两房中心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并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区两房中心按规定及时将执收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入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3.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金5%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上述资金政策可统筹用于鹿泉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购置、运营、管理等。
(二)建设用地保障
每年第四季度,区住建局会同区政府及城投公司根据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地块,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配合提供地块信息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加强对保障房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的监督,保障房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挪用。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