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制度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
(六)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七)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管。
(八)职业卫生监管
(九)安全中介机构监管
(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
区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可由区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三)区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区安监部门对取证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三)区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协助省市安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属及以下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建筑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
(一)综合检查是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对某个行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三)联合检查是指安全检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四)暗查暗访是指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原则上综合检查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牵头组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暗查暗访可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组应安排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区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汇报安全管理情况;
(二)查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出入库登记、产品流向登记等相关资料;
(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四)聘请专家现场检查;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换发时,聘请专家全面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区属及以下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区安监局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三)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可由区安监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四)区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区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区安监部门对取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三)区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协助省市安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化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联合检查;
(四)暗查暗访;
(五)根据举报投诉进行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区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协助省市安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结论明确;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除隐患情况;
(八)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九)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重点时段督导检查或专项整治;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汇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查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和台帐;
(三)现场检查;
(四)会同专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五)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在作出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方法固定证据,对整改后的情况应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方法印证。
(六)监督检查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由两名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并将执法文书交给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省市安监部门或区安监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六)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汇报安全管理情况;
(二)查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出入库登记、产品流向登记等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安监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区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区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区安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区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区安监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区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七)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内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配合其他部门联合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经主管领导批准,暗访暗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汇报安全管理情况;
(二)查阅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三)聘请专家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安监部门应当对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
区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
(二)专项检查可由区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配合省安监局实施。
区安监部门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按照工作需要或者检查计划,可以通知企业做好检查准备,对企业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直接检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区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对不同类型隐患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安监部门负责的隐患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并由当地区安监部门督促、复查。隐患整改完成前,企业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安全。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三)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提交给区政府和当地油气管道主管部门处理。
(四)以上监督检查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案待查。
(八)职业卫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区安监部门在实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督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区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督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督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区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区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区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安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封存相关材料和设备。
(九)安全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工作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事中介服务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专家、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等)
(二)中介机构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四)服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五)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原则。涉及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测检验、职业卫生的专业管理,按业务条线由对应的职能科室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负责业务工作的部署、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安监局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前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区安监局专项督查程序:
1、确定督查范围。
2、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督查。
4、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是否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四)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重点岗位是否制定应急处置卡,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五)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对本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受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是否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七)是否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八)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九)是否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
(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区安监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区安监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市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统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进行。
三、有关措施
区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