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冯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xx乡xx村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x小区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5日17时许,冯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附近卖给任x1000元烟花爆竹,冯xx未获利;2025年11月24日10时许,冯xx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小区xx号楼x单元对面小房内非法储存11箱烟花爆竹、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xxxxxxx村张xx家中非法储存27箱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违法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8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