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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尹)行罚决字〔2025〕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尹)行罚决字〔2025〕1594号

违法行为人霍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村xx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村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霍xx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向xx村xx商店杨xx行销售过程中被山尹村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证明、烟花爆竹照片、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霍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霍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3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