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丁x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xx乡xxxxxx,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xx乡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4日,丁xx甲、丁xx乙、张xx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装载300余根“xxx”烟花爆竹,准备在石家庄市周边销售。之后,丁xx甲、张xx驾驶未取得相关运输危险物质手续的xxxxxxx与xxxxxxx汽车运输烟花爆竹,于22时许,汽车行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加油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
以上事实有丁xx甲、丁xx乙、张xx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现场示意图;前科信息;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甲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