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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9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xxx镇xxx村xxxx,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xxx镇xxx村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4日至11月18日期间,刘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石家庄xxxxxxxx校区宿舍内,多次利用赌博APP“xx”在手机上进行赌博且赌资较大。

以上事实有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以及刘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