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东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4日16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获鹿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巡逻发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村口,东x经营的xx商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危险物质,有xxx、xx、xxx、xxx、xxx等共计11箱。
以上事实有东x的陈述、处警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东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