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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8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村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x小区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4日19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x门口,张xx利用白色比亚迪(xxxxxxxx)汽车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箱xxx组合花、一箱30xxxxx),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

以上事实有查获视频、证据保全清单以及张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箱各类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