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乡xx村xxxxx胡同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乡xx村xxxxx胡同xxx,xx。
违法经历:无前科。
现查明:2024年至2025年期间,王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xxx村的一间车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在该村的xx诊所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因已对王xx刑事拘留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xx折抵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