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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高)行罚决字〔2025〕15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高)行罚决字〔2025〕1590号

违法行为人任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x-x-xxx,xx。

违法经历:2021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鹿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5年11月15日17时许,任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附近向冯xx购买1000元烟花爆竹,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村王xx家中储存,并在微信上帮助冯xx推销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冯xx的供述以及任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