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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上)行罚决字〔2025〕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上)行罚决字〔2025〕1585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村x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村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25日10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董xx在xx乡xx村燃放xxx,现场查获未燃放“xxx”135根。

以上事实有董xx的陈述、现场查获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罚款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35根烟花爆竹(xxx)。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