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村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村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26日至28日,陈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郑x家中为兼职挣钱,使用手机号为:xxxxxxxxxxx的手机下载“xx”和“xxxxxx”境外软件。客服在该软件中对陈xx进行培训后,陈xx使用自己手机添加客服提供的陌生人微信号后,给陌生人发布诈骗链接,陈xx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和询问笔录、话单、户籍证明、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鹿泉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