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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7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07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739号

违法行为人杜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巷x号,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3月27日,因6.16赌博案,被高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8年04月10日,因西部风景赌博案,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罚款。 2021年07月31日,因张xx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10月29日,因xxxx小区xx-x-xxxx(xxx)卖淫嫖娼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行政拘留。 2023年09月23日,因杜xxx他人xx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7月08日19时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路xx街南行便道处,杜x看到朋友刘xx被何xx殴打,出于哥们义气,杜x先与何xx发生嚷骂,后因言语不合,杜x与何xx互相撕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杜x的陈述、何xx的陈述、刘xx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录像、出警录像、河北华科大伤情鉴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