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繁体版 丨 简体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执法机关  > 公安局  > 事前事后公开  > 事后公开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07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726号

违法行为人侯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路xxx号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路xxx号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3月4日21时许,在鹿泉区xx宿舍x号楼东侧,侯x饮酒驾驶车辆与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城区中队交警到场后侯x拒不配合交警工作,将交警高x推倒,并把高x的眼镜损坏。

以上事实有侯x的陈述、高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出警视频、石家庄市鹿泉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 、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侯x行政拘留五日。因已对违法行为人侯x刑事拘留三日,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侯x折抵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