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鹿泉区郎成龙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便民服务中心B-K-3、B-K-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0EXL795M
经营者:郎成龙
身份证号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到达上庄镇便民服务中心B-K-3 B-K-4号“鹿泉区郎成龙熟食店”进行检查,经查:1、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工作人员均持有人员健康证;2、该店主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熟肉制品);3、该店加工操作间内明沟、下水口有残渣油泥,地面有明显油污,有卫生死角(墙角、设备底部及设备本身);垃圾桶未加盖。4、冷冻库入口处和地面有冻冰肉类残渣,加工操作工具与食品原料(肉制品)混放。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环境卫生,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本局于2026年3月25日再次到达“鹿泉区郎成龙熟食店”进行检查,该店环境卫生问题未进行整改,问题依旧存在,仍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本案于2026年3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承认收到《责任改正通知书》并知晓整改要求,其主观上对设施设备、卫生整改有提升意愿,但未及时落实到位,现已知晓问题严重性,自愿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在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其加工食品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保持加工操作环境卫生清洁。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环境卫生问题未进行整改,问题依旧存在,仍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加工操作环境卫生清洁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4月22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26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局提出听证。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应当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较轻2.3“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