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5〕46号
当事人:鹿泉区陈彤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CTEQKW13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西山花园小区门口北第二处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建平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22日本局收到石家庄秋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鹿泉区陈彤餐饮店的检验报告,编号No:QHJD25B00124;食品名称: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No:QHJD25B00126;食品名称: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鹿泉区陈彤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o:QHJD25B00124)(编号No:QHJD25B00126),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9月1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批次“尖椒”是2025年7月27日是从鹿泉区园园蔬菜店购进的,“大葱”是2025年7月28日从鹿泉区园园蔬菜店购进。“大葱”进货价**元/公斤购进了13.8公斤。“尖椒”进货价**元/公斤购进了2.8公斤。“尖椒”抽检用2.8公斤,未进行销售在抽检时全部用完,“大葱”抽检用3公斤,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大葱”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大葱、尖椒”的上级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付款记录、检验合格证。截至目前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QHJD25B00124)、《检验报告》(No:QHJD25B00126),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葱、尖椒”剩余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大葱、尖椒”的来源,进销货数量和价格。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付款记录、供货方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大葱、尖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5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不罚告〔2025〕2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已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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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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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