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繁体版 丨 简体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执法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前事后公开  > 事后公开
石鹿市监处罚〔2025〕30号鹿泉区会玲商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5-11-12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罚〔2025〕30

 

当事人:鹿泉区会玲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90ULX0R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昌盛大街109号瑞泰澜庭底商大门北侧10号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聂会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2日,本局收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2025年8月2日在该店购买的充电器标准为GB4943.1-2011强制性执行标准已经废止……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赔偿500元”。经我局查询,执行标准:GB4943.1-2011废止于2023年8月1日。2025年8月4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购买的充电器图片,通过图片显示充电器为“KY2A智能旅行充电器(苹果套装)Y22T”执行标准:GB4943.1-2011。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内容中的产品。2025年8月6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付款记录35.5元及购买记录。2025年8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KY2A智能旅行充电器(苹果套装)Y22T”执行标准:GB4943.1-2011。2025年8月8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KY2A智能旅行充电器(苹果套装)Y22T”执行标准:GB4943.1-2011是2025年1月7日购进购进单价为**元,购进数量2个,共计金额**元。共计销售1个,剩下产品已全部退还供货商(当事人无法提供退货相关证据,本局也未查到另一个“KY2A智能旅行充电器苹果套装Y22T”执行标准:GB4943.1-2011产品的销售记录)具体情况无法查清,充电器销售金额共计29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桑先生12345热线举报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投诉举报人购买的产品图片及付款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KY2A智能旅行充电器(苹果套装)Y22T”执行标准:GB4943.1-2011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GB4943.1-2011执行标准的充电器来源、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510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12008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购进时执行标准已作废,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留存齐全,销售的货值金额低,获利较少,且在销售后未发生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反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证照齐全也有长期经营的意愿。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元;

2.罚款5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向阳大街,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110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