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5〕35号
当事人:鹿泉区张瑞军蔬菜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CPXA8T7C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石家庄国际农产
品批发交易中心蔬菜车车交易1区北17-1、17-2号
经营者:张瑞军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14日,本局收到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鹿泉区张瑞军蔬菜批发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 TX2025CJ07789,食品名称:大葱,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7月3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大葱于2025年6月9日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南村村种植户王国伟处购进的,共购进750公斤,进货价格为**元/公斤,销售价格都是2.4元/公斤,货值金额1800元。现场检查时该不合格批次大葱已全部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批次大葱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测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及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已无该不合格批次大葱;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大葱的来源、进货数量、进价、售价、销售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这批大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等。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15005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批次大葱全部售完,已无库存,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