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石铜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10466395XR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北铜冶村
法定代表人:赵 乐
身份证号码:******************
2025年7月2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石铜液化气有限公司在用陆用液体装车卸臂(鹤管)压力管道元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用鹤管不能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制造监督检验报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石鹿市监特令〔2025〕0600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整改上述问题。2025年7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2025年7月25日再次对石家庄市石铜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做询问。
经询问了解,当事人在用鹤管型号:N2543W50R5,工作压力:2.5Mpa,介质:液化石油气,出厂日期:2022年6月15日,制造单位:石家庄贵达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在用鹤管产品合格证,未提供鹤管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制造监督检验报告。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以9000元价格购买该鹤管,2022年6月21日由山东益通有限公司安装,该项目为储罐、管道等整体设备置换,该鹤管无单独的购买、安装合同。2021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41号公告,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注三: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参数级别注2.工厂预制化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汇管、过滤器……鹤管等,不包括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注明鹤管属于工厂化预制管段,需要出厂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及制造监督检验,该公告相关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当事人于2022年6月购买该鹤管时曾询问制造单位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等事项,制造单位均回复不需要,并且制造单位销售时及售后均未提供该鹤管的型式试验报告及制造监督检验报告,致使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型式试验并未经制造监督检验鹤管的行为。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到我局办理鹤管安装告知书;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交鹤管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说明,并提供更换合格鹤管的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型式试验并未经制造监督检验鹤管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型式试验并未经制造监督检验鹤管情况的事实。
3. 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型式试验并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鹤管正在投入使用。
4. 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新更换鹤管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鹤管已进行积极整改。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用鹤管未经型式试验并未经制造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型式试验并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鹤管,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对该设备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并报告,在使用期间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操作未出现安全事故,建议对当事人采取较轻处罚。理由: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22、较轻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型式试验并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鹤管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