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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罚〔2025〕40 号 鹿泉区北润发生活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5-10-11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罚〔2025〕40 

当事人:鹿泉区北润发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E6XRBH0B

住所:鹿泉区寺家庄镇红旗大街与天宁路交口东行100米银岱广场底商1楼1-101号

经营者:李荣海

身份证号码:******************;  

            2025年8月29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鹿泉区北润发生活超市销售的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味道不对等问题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日上午到鹿泉区北润发生活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与投诉举报人反应的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2kg/袋,生产批号06YB,限用日期20280601E1)一致的产品16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向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在的荆州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关于“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的协助调查函,2025年9月10日,本局收到来自荆州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回复内容显示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为活力28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公司对该产品的鉴定结果为侵权产品。2025年9月12日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2kg/袋,生产批号06YB,限用日期20280601E1)16袋,采取了扣押措施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鹿市监强制20259号),于2025年9月17日下午对鹿泉区北润发生活超市的店长史雷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2kg/袋,生产批号06YB,限用日期20280601E1)经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鉴定,出具了鉴定辨认函,鉴定结论:经鉴定,送检产品构成对“活力2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属于侵权产品。

当事人购进的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2kg/袋,生产批号06YB,限用日期20280601E1),共购进15箱,每箱6袋,购进价格为每箱**元,折合进价约**元/袋,销售价格为**元/袋,销售了74袋,还剩16袋;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2、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侵权商品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扣押的数量;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的购进数量、价格等情况;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复函,经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活力28”产品的鉴定辨认函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变更证明、授权经营协议,证明“活力28”品牌注册商标权属、授权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的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是侵权产品。

7、送达回证,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当事人都已分别签字确认。

2025923日已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日当事人已签收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主体责任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销售的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是假冒的,且违法经营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证照齐全,没有发现其它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裁量幅度:轻微,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不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没收侵权活力28山茶花香洗衣液(2kg/袋,生产批号06YB,限用日期20280601E1)16袋。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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